9月2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稅收政策的通知》(下稱《通知》),四項免稅舉措自2024年4月1日起執行。《通知》發布前已繳稅款,符合條件的,可予以退回。
為支持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通知》明確,對承接主體在運用劃轉的國有股權和現金收益投資過程中,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將轉讓劃轉的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投資取得的收入,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承接主體轉讓劃轉的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免征承接主體應繳納的印花稅;對承接主體轉讓劃轉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以及運用現金收益買賣證券應繳納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實行先征后返。
按照2017年11月國務院印發的《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下稱《實施方案》)規定,承接主體是指負責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的主體,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負責集中持有、管理和運營劃轉國有股權的國有獨資公司,或受托對劃轉國有股權實行專戶管理的具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功能的公司等。
南開大學金融學教授田利輝在接受證券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四項免稅舉措直接提升承接主體的凈收益空間;鼓勵承接主體參與非上市股權市場,挖掘高成長性資產;并顯著提高投資回報率,增強承接主體的投資動力。
同時,稅收優惠降低了試錯成本,鼓勵承接主體從傳統低風險資產轉向多元化配置,例如增加權益類資產、REITs或跨境投資,從而在風險可控前提下提升收益彈性,真正實現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事實上,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基礎上,采取的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性的重要舉措。《實施方案》明確要求劃轉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10%國有股權,用于彌補因實施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
隨著全國劃轉工作已基本完成,多數承接主體接收的劃轉國有股權禁售期已過,開始收取劃轉股權現金分紅且規模逐年增加,為通過運作管理進一步獲取收益。去年3月,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三部門印發《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國有股權及現金收益運作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
在田利輝看來,此次稅收優惠政策解決了“劃轉后如何高效運作”的關鍵問題。三份文件形成閉環:《實施方案》是制度基礎,《辦法》是操作規范,本次稅收政策則是執行保障,共同構建了從“資本劃轉”到“資本增值”的可持續政策框架。
田利輝指出,在當前宏觀背景下,四項免稅舉措除直接減輕承接主體的稅負外,還向市場和社會傳遞了政策信號。一是“穩預期”,通過稅收支持強化社保基金的長期穩定性,緩解人口老齡化加劇下的養老金支付壓力,增強公眾對社會保障體系的信心。二是“促改革”,表明政府正加速推進國企改革與社保體系聯動,推動國有資本從“規模擴張”轉向“價值創造”。三是“穩市場”,通過降低承接主體的投資成本,間接鼓勵其加大對資本市場的配置力度,為A股等市場注入長期資金,穩定市場信心。在經濟復蘇承壓的背景下,此舉既體現了對民生保障的優先級,也釋放了“以改革促發展”的積極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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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免稅政策 社保基金